研究生院关于加强研究生请假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导师:
为规范研究生的培养过程,提升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请假管理,现将研究生请假相关规章制度重申如下:
《我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三条中规定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的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病假两周以上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
(三)一般不允许研究生请事假。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两天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逾期不返超过两周不销假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各位导师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加对强研究生的全程全方位指导。
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