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重申关于课程管理与成绩管理相关规定
从2011-2012-2学期起,各类研究生课程管理严格按《我院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校研[2011]8号)和《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校研[2011]18号)执行。
1、 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通知任课教师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录入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的“考试安排”中相关模块,并将学位课程考试安排表报研究生处,督导组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2、 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须将考试成绩录入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若考核方式为考查或含考查内容(如提交报告等形式),任课教师应于当学期结束两周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3、 逾期未录入信息系统的成绩,均记为“教学事故”一概不予以补录,考生因此缺失成绩,任课教师担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 此通知是面向各学院各类研究生培养相关部门和所有研究生任课教师(包括学术型研究生和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研究生院
2012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