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5856官方网站考试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8 浏览次数:


 我院发〔2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以及《我院课程考试管
理暂行规定》精神(2005.10.2),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 考试管理的体制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形式与计分
第四条 考试的形式
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 考试形式的采用
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系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学院教学办备案。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考试计分方式
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第七条 命题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命题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课程所属系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系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系主任审定,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命题的依据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 命题的要求
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二)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
(三)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四)各门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20%。
(五)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题的审批
教师命题之后,由系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最后交教学办备案。
第十一条 试题库
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的制作
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附件1)。
(二)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第十三条 试卷的复制
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主任负责和审查,经学院教学办盖章,送交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
第十四条 试卷的保密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试卷的存档
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
第十六条 其他考试的试卷
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
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
(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
(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
第十九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转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组织的缓考考试。缓考学生名单由学院教学办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
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
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试的权限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学院教学办负责统一组织。
凡教务办组织的各类考试,在学院内各系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系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
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
每个试室都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
考毕,监考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主考教师,《考场登记表》应当存档装订。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二个小时,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
各单位和每个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考试期间,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考试纪律。
 
第七章 试卷的评阅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阅卷教师
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批改后,该教师所在系主任必须组织抽查;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系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组织评阅小组,在课程的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体阅卷,流水批改。
第二十九条 试卷的评阅
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试卷评阅。
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
(二)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
(三)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
(四)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五)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
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所在系主任汇报。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试卷的复查与抽查
试卷批改结束后,系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教务办、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各系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
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阅卷后的试卷存档
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存档,并由各系主任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填写《课程考试试卷检查一览表》,系主任再做最后的核定并签名。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登记、使用与更改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登记
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上学校教务处的网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一份交学院教学办作为档案材料备查。
缓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
三十三 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
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或的,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
三十四 成绩的更改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并填写“我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由系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任课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我院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九章 考试与课程成绩的分析
三十五 考试质量分析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填写《我院考试质量分析表》(附件2),完成书面总结。
各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系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
各系在考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本单位的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办备案。
教务办对全院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对各开课单位考试分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全院考试分析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含作弊)或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我院学籍管理规定》、《我院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我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试卷规范的格式

附件2:我院考试质量分析表

附件1:试卷规范的格式
 

 
课程名称                                 考试日期                    
考生姓名               学号              专业或类别                            
题号
总分
累分人
题分
 
 
 
 
 
 
 
 
 100
得分
 
 
 
 
 
 
 
 
 
 
 
考生注意事项:1、本试卷共  页,请查看试卷中是否有缺页。
              2、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  分,共  分)          
得分
评卷人
 
 
以下内容命题教师阅读后请删除:
    用B5纸作为标准试题纸。题目不超过方框,每题必须留有适当空位给学生答题
使用。
② 题目序号统一用一、1、(1),即第一大标题用“一、二、……”,第一大标题下的题目用“1、2、……”,第1标题下的题目用“(1)、(2)、……”。
每道大标题下必须加上
得分
评卷人人
 
 
 
 

③ 题目“一、二、……”统一用四号黑体字打印, 其他部分一律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④ 教师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课表、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吻合,考试形式、考试日期、考生注意事项第1条中的空白项必须填写齐全。

 

 

 

 

 

 

 

 

 

 

 

 

 

附件2:我院考试质量分析表
我院试卷质量分析表
 

课程
名称
 
 
考核
班级
 
考核
日期
 
开课
学院
 
 
课程
性质
必修( 
选修( 
考核
方式
考试( 
考查( 
学生成绩分析
考试
人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成绩结构分析与评分说明
(说明:如果是参考平时成绩进行成绩总评而导致卷面成绩与登录成绩不一致,须说明评分方法并将平时成绩材料一并提交。)
 
 
 
 
 
 
 
考核内容分析
题型
 
 
 
 
 
 
 
 
 
比例
 
 
 
 
 
 
 
 
 
评价
及改
进意
(说明:含题型比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难易度、学生在答卷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教师
签名
 
系主任
签名
 
 

 
注:所有试卷考核均须填写本报告,并连同成绩单一起报到学院教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