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试行稿)
为了加强我院的工作管理,健全考勤与请假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如下:
一、全院非教学系列人员(包括院机关工作人员、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律实行坐班制。凡上班时间外出的应做好登记手续,保证出入可寻。
二、全院非教学人员每天上班必须按要求到指定地点签到。点名签到应实事求是,不得过期和提前签到,不得他人代签。若确实不能到岗上班或按规定参加活动的应事先向有关领导做好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电话等预先请假的,事后一天内做好补假手续,由有关领导审批签名后报院办,并做好销假手续。请假条由准假单位保存备查。学生工作组根据工作性质,可作适当调整。
三、全院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学院及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等。各单位做好每次学习活动的点名签到工作,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当天内报院总支备案,过期无效。全院性活动由学院点名签到。
四、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等院中级以上干部,在学期工作期间,有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外出者,无论是否需要办理请假手续都必须向院有关领导请示
五、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迟到、早退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一天扣校内津贴50元;无故不参加学院政治学习者,每次扣校内津贴50元(以学院例会签到表为统计依据)。
六、凡安排参加监考的教职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场,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等,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师上课不得随意迟到,没有特殊理由或批准不准擅自提前下课和调课,一经查到按学校(福大人字[1998]107号)文有关条例处理。
八、1)有关事假和病假请假手续的办理:两天内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的由院报人事处审批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有教师出差应报院办备案,并办好有关手续。各单位负责人(主任、书记)向院领导请假。
2)有关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学校人字[1994]13号及[1995]9号文的有关请假规定和旷工处理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O七年七月